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19):触犯团伙既得利益的欲加之罪

云南代写企业家传记经典案例(19):触犯团伙既得利益的欲加之罪

2018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巍及妻子等四人因涉嫌制售伪劣种子,于2018年7月29日被新疆建设兵团某师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以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羁押。

2018年12月22日,有“玉米王子”之称的魏某巍通过家人及朋友的帮助找到了刘宏伟,委托其为自己的专业代理律师。

跟很多委托人一样,在刘宏伟接手之前,魏某巍及其家人已经几易律师,经过一番周折,终找到了疑难杂案的克星——刘宏伟律师。

又是一次与警方的较量,相比较于风险之大、难度之高、案情之复杂、变化之莫测,刘宏伟感触更深的是:委托人之殷殷期盼、法律的正义公平。

那么,魏某巍案的转机在哪里呢?用什么样的步骤和武器来维护魏某巍的合法权益呢?

刘宏伟经过缜密思考和调查研究,发现魏某巍的两项罪名即涉嫌制售伪劣种子及涉嫌非法经营罪只是某披着合法法律外衣的某团伙的“欲加之罪”,真正的原因在于,魏某巍触犯了某团伙的既得利益而惨遭诬陷。但这个团伙根系复杂,盘根错节,刘宏伟认为,魏某巍案的转机,首先在于魏某巍的两项罪名上:涉嫌制售伪劣种子、涉嫌非法经营。只要能证明这两项罪名的事实依据非法或者不成立,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何为制售伪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且对假、劣种子有明确清晰的定义。假种子为: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劣种子为:

(一)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如果要判定魏某巍的制售伪劣种子罪,还必须满足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而使农民购买后种植,造成减产绝收等较大损失或更为严重的情况。而事实是,新疆建设兵团某师警方接到举报的涉案地块即某团19连的地块与事实不符,因为涉案地块是由新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亲本种子保底2300元回收的地块,不存在造成农民损失事实,既然没有造成损失,魏某巍的制售伪劣种子罪便不能成立。退一万步讲,即使判定涉案地块是伪劣种子,起码也要等种子生产结束、加工包装完毕才有现实可能。7月份,田里的父本和母本正在授粉,种子还没有形成,少要等到10月份收获并加工包装后确定了销售品名、检验了种子质量之后才能判定为伪劣种子。如果种子还在未收获阶段就贸然定罪,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好比一对夫妻刚要生小孩便被阻止,理由是小孩长大了可能是罪犯。这也进一步证明,涉案地块为玉米亲本繁制田,警方7月份时就认定这块地里将来生产出来的是伪劣种子是没有事实和证据及研究依据的。

那么,魏某巍的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呢?

刘宏伟了解得知,魏某巍所在职的某农业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某农业科学研究,两家单位资质齐全,信誉良好,但魏某巍此前就将几十个玉米新品种转让给了吉林某航农业公司、齐齐哈尔某富农艺公司,双方签有《转受让协议》,他提供的是发明专利,获取的是品种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跟任职公司没有因果关系,霍城某区公安局以此立案和侦查,事实不符,方向也是错误的。

如果说依法证明魏某巍等4人涉嫌制售伪劣种子、涉嫌非法经营的不成立是基础的话,那么,“作为科研人员和育种专家的魏某巍,是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某国、副书记孙某龙的邀请才到新疆开展育种工作”的这一条事实,便是整个案子的画龙点睛之笔了。既然是受领导邀请,领导不可能置之不理。

早在受邀请时,魏某巍便向领导递上了一份含有5个要点的专业的策划。

要点1:在新疆建设兵团四师建立农业科技实验基地。通过良种创新、良法配套,促使粮食升级,推动供给侧改革;

要点2:在新疆建设兵团四师设立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让中国农民都用上更好的种子,科技扶贫、扶贫。战胜国外农民廉价粮食的入侵,尽快提高国产粮食品质,增强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

要点3:在新疆兵团建设现代化的玉米原种及亲本种子选育、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基地,保护我们未来与世界竞争的真正的育种核心竞争力;   

要点4:实施“一带一路,种子先行”的农业发展战略,促使未来国外的进口粮食,都使用我们自主研发的中国杂交种子,保障进口粮食的安全性,增强粮食贸易的国际话语权;

要点5:在新疆设立魏某巍农业高科技产业示范园区,使我们的民族种业加快走向世界,实现讲的“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要装中国粮”的战略要求。

这5个要点,是拳拳报国之心,是勃勃奋斗之志,是魏某巍案赢得胜利的一个保险。

在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鉴于关系错综复杂,案情隐情重重,刘宏伟采取了两步走战略,次,申请将魏某巍及妻子等四人取保候审;第二步,争取相关领导的支持,解除魏某巍及妻子等四人的取保候审。

一切按策划展开了。

在律师函中,刘宏伟有理有据,有情有义,他陈述事实与理由后,提请霍城某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67条、68条、69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魏某巍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魏某振,并愿意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

在刘宏伟的努力下,2019年2月,魏某巍及妻子等四人被释放,改为取保候审。魏某巍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这次代理,是刘宏伟律师生涯中极其难忘的一次经历,自2018年12月底正式代理至2019年2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的1个多月来,刘宏伟先后12次飞赴新疆伊犁和可克达拉市进行调查取证、上诉等,春节这个万家团圆的中国传统日子,刘宏伟还奔赴在新疆,为魏某巍案争分夺秒,鞠躬尽瘁。

紧接着,刘宏伟便申请对魏某巍等4名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魏某巍等4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魏某巍的取保候审,且解除取保候审对贵局继续侦查本案不受影响。

为了达成目标,在刘宏伟的策划下,魏某巍给当时的领导宋秘书长写了一份信。信中言表心声,情真意切,表达了魏某巍的感谢、愧疚、冤屈、过程、成绩、希望等肺腑之言、殷切之盼。

感谢:“感谢您百忙之中的关心和帮助!让我终于在2月17日获得取保候审,重见天日。本应立即到乌市登门拜谢和汇报进展,但因警方没归还身份证,行动不便,只得办临时登机证明离开伊犁。现在老家菏泽。”

愧疚:“请您代为转达对陈书记的感谢和道歉,感谢陈书记的英明和爱护,同时,我也因尚未完成陈书记‘把新疆建设成乃至全球种子之都’的任务而惭愧不已和满心歉疚。”

冤屈:“两年多来,只顾做事,为四师农户增收几亿元,却自费奔波且分文未得,眼看世界种子加工厂和全程机械化制种系统即将落户新疆某师,却因忽略了一些利益团伙的眼前需求而遭陷害诬告。我被关押在师看守所近7个月,并且被公安违法拖延近6个月不让会见律师,直到2月17日才获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霍城垦区公安局还把对生产不懂并且只到新疆旅游过一次的我的太太和财务人员周女士也以同样罪名关押近7个月。”

过程:“生产单位和委托单位都不是我,却把一个与‘涉案田块’没有资金往来没有利益收入的科研人员以生产伪劣种子罪抓起来更可笑,而抓起来后又一直以转基因问题审讯调查,于是后来又改为非法经营罪,再到2019年2月13日晚被某公安领导强制要求连夜写‘认罪悔过书’时又说是伪劣种子罪,并又交补偿款七百多万后才办理取保出来。之前也交过七十多万,这些因公安越权把农民地里玉米砍除所产生的补偿款,本应由公安或者生产公司或者委托生产公司缴纳,却落在了一个分文未得技术人员头上。我考虑到无论怎样农民是无辜的,并且新疆维稳为先,无奈凑钱交了。这7个多月的起伏让我放下了这些名利得失,也放下了这些怨恨计较,只想平平安安的搞好科研,报恩父母,报恩帮助我的人,报恩令我内心充实和荣耀的亿万农民和伟大祖国,如此一生,死而无憾。可警方给我办理的只是取保候审,我不仅没办法开展工作,还在出来后立即被威胁两年内不准进入这个行业。两年就两年,我也能放下。但公安局又要求3月11日必须去新疆见证销毁封存库房中多年储备的亲本和科研材料并录视频,而且又拿着转基因检测报告指鹿为马,制造用来证明‘伪劣商品种子被销毁过程’的视频证据,试图毁灭实物以无法复查。”

贡献:“机收玉米品种选育获得性突破;抗旱玉米新品种选育获得性突破;抗盐碱玉米新品种选育获得性突破;专用玉米品种研究全球;优质水稻研发全球;基因技术研究进展迅速;种粮一体化研究进展迅速,”

希望:“我并不想去追究霍城公安乱用刑事手段插手农业行政管理问题,并违规羁押期间不让正常会见律师,还帮助真正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司恐吓拆散我的科研团队,强占科研成果还贼喊抓贼,这些我都不计较了,因为祖国边疆维稳还需要他们,我作为一个科研人员不能不明大义。我只希望霍垦公安能够别再折磨我了,让我安安心心的陪陪老人,学学新知识,以备能够为,为民族,尽到一个农业科研人员的忠孝仁义。”

在刘宏伟的策划下,在与委托人共同的协助下,魏某巍及妻子等四人被解除取保候审。